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结论:公司的做法不符合相关规定。提供绿豆汤、矿泉水等清凉饮料是其履行提供防暑降温饮料的法定义务,但这并不能免除其发放现金高温津贴的法定义务。高温津贴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任何实物或服务替代。
建议:
风险提示:实践中,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具体条件(如高温天数计算、室内温度认定等)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在采取行动前,查询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具体实施办法或标准,以确保您的诉求有充分的地方性法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