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是的,在非全日制或灵活用工形式下,年假天数的计算也应当参照社会工龄(累计工作时间)来确定。
总结:非全日制或灵活用工人员的年休假权利受法律保护,其年假天数的计算同样依据社会工龄(累计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相应义务,劳动者也应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