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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拍房产银行可以以物抵债,按最后一次拍卖价接收

2026-06-13 23:23:02 浏览次数:2
详细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流拍处理】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保留价抵债】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一、制度概述:以物抵债的适用条件与流程

二、关键问题分析

三、结论与行动建议

结论:您的说法基本正确,但需注意,银行“可以”而非“必须”以物抵债,且抵债价格是最后一次拍卖的“保留价”,而非实际成交价。

建议

核实拍卖情况:确认该房产是否确实已经历两次司法拍卖且均流拍,这是启动以物抵债程序的前提。 关注银行意向:及时与银行沟通,了解其是否愿意申请以物抵债。银行的决定直接影响房产的最终处置方式。 评估房产价值:银行在接受抵债前,通常会评估房产的市场价值,以判断抵债是否划算。作为相关方,您也可以自行了解该房产的市场行情。 留意法定程序:以物抵债需由执行法院依法裁定。应关注法院的相关通知和裁定,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准备后续事宜:如银行接受抵债,您作为债务人或利害关系人,需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如银行拒绝,则需关注法院是否解除查封以及后续可能的其他执行措施。

风险提示:以物抵债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实体权利变动。建议在处理此类事务时,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人士,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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