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在试用期和工资待遇方面有特殊规定,与全日制用工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主要法律依据和要点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第三十条:重申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试用期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核心特点是:不得约定试用期、按小时计酬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工资支付周期短(≤15日)。用人单位若违反规定,劳动者可依法维权。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结合地方具体规定(如《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规定》等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确认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