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享受条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年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累计工作年限】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综上所述,证明您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及未休年休假工资资格的关键在于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您“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以及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建议您按步骤收集证据、沟通、投诉或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